目前,疫情封控政策已经全面取消,但是疫情带给人们生活的影响仍在继续。
很多在北京工作的劳动者居家办公期间,单位仅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薪水,这种情况合法吗?
一、典型案例
亚洲风情假日公司是北京市的一家旅游公司,小高于2009年1月1日入职该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负责公司网站的运维工作。
双方多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9年5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小高每月工资2万元。
新冠疫情爆发后,2020年1月31日,公司发布《通知》:鉴于新冠疫情对旅游业务影响巨大,公司决定即日起进入紧急状态,所有员工按照北京市政府政策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发放工资,待文旅部最新政策发布后,恢复正常运营状态。
次日,公司通知小高复工,并要求小高居家办公,每日按时在钉钉打卡。
2020年2月1日至5月1日这三个月的时间内,公司每月仅发给小高2000元工资。
小高认为,自己居家并未停止办公,工资仍应正常发放,公司以居家办公为由,拖欠自己的工资,属于违法行为。
2020年5月2日,小高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差额54000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万元。
双方协商未果,小高申请劳动仲裁。
二、仲裁委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查后,认为小高被公司批准居家办公,公司仍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对于工资差额应予补足。
但是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属于对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的计算标准存在合理认识偏差,不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对小高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律师说法
1.因为疫情防控导致员工居家办公,公司降薪是否合法?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降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的,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降低劳动报酬。
关于违法降薪的详细法律分析,可回顾往期文章:
《打工人必读:对抗违法降薪的法律指南》
2.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第一,北京市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待遇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如果用人单位安排上述人员灵活办公的,仍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全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如果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处理。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疫情防控期间,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客观存在劳动报酬计算标准不明确等情形,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的计算标准存在合理认识偏差,需要经过仲裁或者审判机关审理等才能确定是否构成拖欠的。
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故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四、法律依据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
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