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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被遗忘的打工人,律师接受委托帮助员工确认了职工债权

发布时间:2023-09-11 来源:5622 160331人阅读

描述:2021年6月23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18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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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3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18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告南京某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8月17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18破*号决定书,确定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破产管理人。


本案委托人从某某、蔡某某等十名原告为被告公司职工,被告2014年至2015年2月份的工资未支付给原告,2015年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工资几万元。其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能力支付为由未予支付。该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原告依法向管理人申报职工债权,2023年5月5日,管理人作出对十名原告中的八名员工的职工债权不予认定的审查意见。同年5月24日,管理人对剩余二人的职工债权申报不予认定。




2023年5月12日,本不抱任何希望要回工资的十位当事人,一起按照约定来到律所面谈。我们经过与每个人在实际控制人均为鞠某的前公司以及现在被告破产企业的工作情况的了解后,提出针对性方案,最终确定委托本律师及兰律师帮助他们诉讼要回工资。

八名员工职工债权被管理人不予确认,两名员工尚未申报债权

承办案件时,本律师已经获知被告公司进入破产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企业破产公告期间,位于高淳的诸多员工早前均已通过申报、仲裁、诉讼的方式,确认了职工债权。但本案中,我们八名员工经过申报,均被管理人以“1、仅提供2015年2月20日的工资欠条,欠条真实性不予认可”、“2、未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等材料”、“3、工资已过诉讼时效”,针对此八人遇到的问题,如果不通过诉讼,恐怕欠条上写明的几万元工资将会泡汤,虽然他们也不打算要回,也早已放弃了要到的念头,因为该破产企业的老板的遭遇也是千疮百孔,身负巨债。

针对八名员工的律师工作方向

八名员工委托前均收到了管理人出具的《南京某某公司管理人补充申报职工债权审查意见表》,对其补充申报债权不予确认,并且理由都如上述三点意见,故本律师针对每个人不同的工作情况,包括是否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缴纳社保、工作时的年龄、工作岗位和薪资、工资发放形式等等进行分别归纳,逐一准备诉讼材料。当然准备诉讼材料时,还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支撑,下面作一个整体摘录,明确思考和工作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决定确定管理人之后,职工债权人一般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虽然管理人已经对这八人的债权申报不予以确认,故本律师先对此八人准备起诉材料。

二人经申报债权不予确认后提起诉讼

余下二人因未知任何债权申报的公告信息,故在得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索要工资后,也明确委托本律师帮其进行债权申报,于2023年5月17日邮寄债权申报材料、委托手续给管理人后,2023年5月24日得到管理人同样的不予确认职工债权的审查意见表。

整理好二人的起诉材料后,本律师将十名委托人的诉讼材料一并带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一起立案,后续经法院内部案件管理系统分配,由该院民事传统团队四名法官划分承办此系列案件。



本案获全胜,律师梳理案件中涉及的问题

法官们为了不增加各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诉累,将该系列案件的庭审尽量各自安排一天内审理完毕,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调查梳理各个职工诉讼确认职工债权的争议点,调查询问案件事实,对我方举证和管理人质证进行综合评判,最终对该系列案件的八名员工判决支持确认了八名原告的职工工资债权,确认了另二人的劳务报酬债权。

问题一:本案原告是否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认定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依据:
《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十名原告,有的合同直接签订在被告公司,有的签订在实际控制人鞠某所有的前公司,有的未签订合同,有的只有社保缴纳在前公司,诸多客观情况的存在,使得律师在举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提高了难度。当然,律师在提供了社保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后,被告虽不认可,但负有举证责任,而被告因客观情况未能到社保中心调查核实本案所有原告的合同备案和社保信息,对不认同劳动关系的抗辩显得无力。


问题二:本案原告提供的《工资欠条》及载明的劳动报酬是否真实?
本案证据《工资欠条》的出具原因系2013年后,被告南京某某公司经营每况愈下,实际控制人鞠某并不是能对每个人按月发出工资,故在拖欠十名原告一年多的工资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经原告多次催要工资,于2015年某日通知逐个到鞠某家中拿取亲笔书写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工资欠条》,结合庭审中实际控制人出庭作证,证实借条真实,系当时企业经营不佳,长期拖欠工资觉得得给员工一个交代,故写下工资欠条,以慰藉跟随他工作的这批员工们。该份证据证实了对欠诸原告两年工资的一次清算,该笔债权是企业兵临破产实际发生而未支付的工资债权,同时可以证实原告的员工身份。


问题三:本案诉讼时效是否经过?
《破产法》明确规定了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之前,债权人有补充申报的权利。同时,原告申请被告企业实际控制人鞠某作证,证明原告不间断向其催要工资,本案诉讼时效并未中断。
问题四: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是否就否认劳动关系?
这里需要结合问题一的内容来综合判定,本案原告提交了《工资发放单》、证人鞠某书面证言、部分原告申请会计刘某、员工宋某出庭作证,综合证明原告实际在被告公司工作,与被告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问题四:为何有两人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此二人的情形一是其中一人经查明于2009年1月退休,另一人经查明于 2013 年 12 月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了江苏省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是国企下岗再就业未签订合同,本案职工债权产生于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法院对此二人的债权认定为劳务报酬,原告与被告的关系为劳务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代理律师在庭审前已经获悉管理人为了防止分配不公、无财产可分配导致自身承担责任的风险,故对包括本系列案件的十名原告保留了可分配财产,待债权人通过诉讼、仲裁方式确认债权后,对我们的当事人进行财产分配。本案中,当事人不论是被确认了职工债权的优先性,还是劳务报酬的普通债权,均有财产可以分配。

当然,律师最后再提醒大家,遇到问题多想办法解决,通过律师以法律途径解决也许可以很清晰的消除掉“心里对这笔钱不抱有希望”的想法了,你说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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