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委托人是某上市公司的中层管理岗位员工,属于老工伤,十几年前在公司煤气车间察看炉齿圈时,掉入旋风除尘器放灰池内,被池内热水烫伤身体,后经××职工医院诊断,确诊为:全身热水烫伤50%,经申请工伤认定,被××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陆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无生活自理障碍。
此后公司一直没有安排其上班,只是每月发给几百元钱,一开始每个月发500多元,后来越来越少,十几年物价不知翻了多少倍了,公司给员工支付的钱却越来越少了,至2022年底每个月只发给300元左右,委托人无奈向公司提出辞职,该公司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但是在委托人要求支付工伤待遇时,该上市公司却要扣除委托人从受伤至今十多年来发放的全部钱款,并且还要扣除没有上班期间为委托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委托人不知道公司的扣款行为是否合法,向律师求助。
本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告知委托人,该上市公司拟扣除十多年来给委托人发放的款项及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违法的,公司不但不能克扣委托人的工伤待遇,还应当为委托人补发伤残津贴差额,并因伤残津贴具有工资属性,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伤残津贴,致使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