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份,员工李某入职XX市某矿业公司。2019年7月,李某从矿业公司辞职后要求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资。公司认可其确实存在其向员工发放工资存在压1个月发放的情况,认可员工2019年3月份工资于2019年5月进行发放。员工也认可公司已于2019年6月28日给付员工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的工资972.69元。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XX市某矿业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由公司支付给李某经济补偿金49,112元;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最终法院判令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
律师评析:
XX市某矿业公司认可了其在员工李某工作期间存在扣押1个月发放工资的行为出现的情况。而本案中公司2019年3月份工资直至2019年5月份才得以发放。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因此,公司拖欠强压一个月工资的行为系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应当向李某赔偿。
根据《劳动法》第91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5条也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补偿金”可见,劳动行政部门对此处罚是非常严厉的,这其中还不包括应向职工承担的补偿以及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对此必须要提起重视!
律师提醒:
1、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公司在向员工支付工资时,要注意两个问题,一要足额,二要及时,任何一点都不可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