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醉驾免刑”案例:
广州池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4.2mg/100ml,并且他酒驾是为了送生病的女儿去医院就诊,且有医院的病历予以佐证,综合考虑之后越秀法院对其判处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新疆克拉玛依市市民王某醉驾被执勤交警拦停。王某说,当天他和妻子吵了架,心情郁闷,独自喝酒,开车散心。法院宣判: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其酒后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时,且认罪态度较好,免予刑事处罚。
重庆司机廖某醉驾被查获。法院认为,廖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醉驾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湖北十堰市李某醉酒驾车被查获。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时,刚驾车行驶就被交警查获,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确有悔罪表现,遂免予刑事处罚。
刘某勇在广州酒后倒车入库,车尾碰撞到停车场的消防栓。海珠区法院认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免予刑事处罚。
刘某与同事相约吃饭,将车停到酒店门口处。酒过三巡后,刘某想开车回家并顺道将同事一起送回家去,没有想到的是在车辆起步时,与高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了刮碰。考虑到其车辆并没有真正的上路,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还没有发生,仅就其在开放小区内的事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法院对其免予处罚。
该规定是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情节显著轻微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醉酒驾驶案件审判有4个标准,包括根据醉驾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从重处罚情节每增加一个增加15日以下刑罚、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以及罚金具体数额的标准等。
从内容来看,审判参考仅是法院从量刑规范化的角度,对醉驾案件的一审法院给予审判量刑参考意见。然而,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实践中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审判参考则没有对这一部分给予指引。
其实,早在去年1月,浙江、上海、江苏出台了醉驾案件的最新规定,可以归纳出六种类型属于情节比较轻微,包括挪动车位型、救治病人型、睡觉休息型、隔时醉驾型、尚未驶出型、被醉驾追尾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