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天津某某有限公司未能举证且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因朱某过错导致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法院判决支持了朱某要求天津某某有限公司支付未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根据《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因此,不仅是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也应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
另,案例中用人单位辩称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是朱某不配合签订,但未能举证证明。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如劳动者不配合签订,用人单位应保留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配合的相关证据,避免产生纠纷时无法举证说明。
律师提醒:
通常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时,一般都会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然而,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往往容易忘记或者忽略续订劳动合同,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管理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工制度,降低用工成本。
当然,如用人单位产生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纠纷,也不是必然要支付二倍工资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诉请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时效约束,如超过一年时效,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超过时效拒绝支付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