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以下情形:
①终止劳动合同的;
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④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失业人员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60日内持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照片(具体材料以办事窗口要求为准)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提示:领取失业金后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四、停止领取失业金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