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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0 来源:admin 414人阅读

描述: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 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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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7

 

吉人社办字 201762

 

各市 ()、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758)等规定,决定调整确定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确定范围

 

()201612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确定范围。

 

二、调整确定标准

 

()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9,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52,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38,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31,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24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9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52,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4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66,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再增加6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日20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四、其他有关事项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确定标准。

 

本通知从201711日开始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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