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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与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6 来源:admin 135520人阅读

描述:喻某与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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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与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2021)湘0182民初2401号

原告:喻某,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

被告:龚某,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苗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喻某诉被告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以诉讼时效存在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喻某负担。

审判员  刘青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洪祖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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