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0日,出租人张某与承租人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张某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李某,租期一年,年租金2.4万元,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违约金为2000元。2020年5月10日,因李某单位安排其到非洲工作2年,因此李某无法继续承租张某房屋。李某与张某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张某不同意,坚持要按合同履行。李某遂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依据《九民纪要》第四十八条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本案中,出租人张某与承租人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李某承租四个月后要求退租,系违约行为。但李某系因单位安排长期到非洲工作,并非恶意。李某到非洲后,不可能继续租住张某房屋,若不允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对其显失公平,张某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张某在本案中并没有过错,过错方仍是李某,合同解除后,李某仍要承担违约责任,向张某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张某与李某对相关事实均无异议,但各自坚持自己的主张,最后法院判决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张某退还李某房屋租金16000元,李某向张某支付违约金2000元,折抵后,张某退还李某14000元。生活中,总有一些意外情况会影响我们的计划安排,若不能及时灵活调整,必然会给我们带来很多负面影响,规定违约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不但平衡了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也是诚信原则的一种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