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5日,出租人张某与承租人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张某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李某,租期三年,月租金2000元,租金交付方式为押一付三,签订合同时交付第一期租金。另约定,拖延支付租金一个月以上,张某有权解除合
同。2021年1月5日,李某应交纳第五期房屋租金,经张某多次催要,2021年2月10日,李某仍未交纳。鉴于此情况,张某遂将李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返还房屋,交纳拖欠的房屋租金直至李某搬离为止。
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李某对拖欠房屋租金的事实无异议,但其主张张某解除租赁合同应提前通知自己,张某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合同不应解除。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出租人张某与承租人李某约定了解除合同的事由,即李某拖延支付租金一个月上。2021年1月5日,李某应交纳第五期租金,直至2021年2月10日也未交纳,拖延期限一个月零五天,满足了拖延支付房租一个月的条件,因此张某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张某未事先通知李某解除合同,直接通过起诉方式解除合同并无不当。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张某和李某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间为李某收到张某起诉状副本时;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交付租赁房屋;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支付房屋租金4000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约定的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没有特别约定解除权的通知方式,起诉或申请仲裁直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也是切实可行的,并不是必须提前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同时采取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守约方的维权成本,这也是立法之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