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东某某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1691号
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洪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应诉、提出反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
被告:东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某某路62号楼21层2104。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苗,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某某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某某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控股(深圳)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鸿 森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实习文沁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