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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的解除规定

发布时间:2024-09-18 来源:admin 164871人阅读

描述:市场上的经济主体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等,其中以个人合伙的方式从事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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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上的经济主体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等,其中以个人合伙的方式从事经济活动在我国普遍存在。在个人合伙的经营过程中,不免出现各种矛盾、纠纷,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说明法律关于个人合伙合同的解除的规定。
合伙合同的解除规定
案件回顾
2012年1月5日,张某、王某、李某、谢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经营理发店,10日内每人出资5万元。张某、王某、李某按约定每人出资5万元,交由谢某管理和支配,同时约定支出费用的使用需合伙人一致同意。在理发店筹备过程中,张某、王某、李某发现谢某私自挪用出资款项,并且谢某自己并未出资,导致理发店筹备工作进展缓慢,后四人因为账目不清及筹备工作发生争议,张某、王某、李某通知谢某解除合伙合同,半个月后谢某仍旧不予理睬,故张某、王某、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合同。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表现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本案中,谢某并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擅自挪用出资款项,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张某、王某、李某、谢某四人未约定合伙期限,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也不能确定,该合伙合同为不定期合伙合同,张某、王某、李某在合理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后,可以随时解除合伙合同。

法院裁判
法院经过审理,双方对事实无异议,但谢某主张解除合伙协议需一致同意,张某、王某、李某主张解除合伙协议是无效的。法院认为,合伙关系依协议形成,合伙关系具有人合性的特征,需具有一定的信任基础,现谢某擅自挪用出资款项,且自己并未出资,导致出现信任危机。另外,张某、王某、李某主张解除合伙关系,仅谢某不同意解除,已经导致该合伙丧失合作的基础,故应当解除合伙关系。最后,法院判决支持张某、王某、李某的诉讼请求。个人合伙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特点,对合伙人之间诚信的要求更高,因此,合伙事务均应相互沟通,取得一致意见方可执行,擅自处理合伙事务及其财产,最终只能出现彼此猜疑,导致合伙关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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