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xx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市xx镇,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xxxx-x.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xxxxxxxx元;
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均有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第二被告系自然人独资企业。
xxxx年x月,第一被告找到原告,要求原告给其名下的第二被告提供包装纸箱,后经协商达成口头供货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按第二被告通知的规格、数量提供包装纸箱,包装纸箱的数量、单价、总金额均以第二被告签收的送货单为准,每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结清当月货款。
后,原告依约于xxxx年x月xx日、xxxx年x月xx日、xxxx年x月xx日、xxxx年x月xx日、xxxx年x月xx日给第二被告提供了总货款为xxxxxxxx元的包装纸箱,但被告均未依约支付货款。
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约定,,特诉之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诉!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