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让与时债权人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种通知,在本质上是将不具有公开性的债权让与合同向合同外的第三人即债务人加以展示,具有公示与公信力。
2、一般债权是否能够设定质权
一般债权,指没有证券化的债权。《物权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该条中的应收账款即指一般债权。
3、债权设立质权的证明问题
债权的公示方法一般有三种:一是书面合同的交付;二是书面合同加债权证书的交付;三是书面合同加登记。《物权法》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答复,采取书面合同加登记的方式。
合同债权质押是指为担保某一债权的实现,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债权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所以其合同效力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