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债务人只有在无法向债权人给付时才可用提存的方法消灭债务。因此,凡因债权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清偿的事实,均为提存的合法原因。
2、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一般情形下,提存人即为债务人,但提存人不以债务人为限。依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存;公证提存的,由公证处为提存样。
3、须经法定程序。首先由提存人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受领人。其次,经提存机关同意。机关同意提存的,指定提存人将提存物交给有权的保管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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