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般来说,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申请人不具备相关资格: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4、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通过以上内容,大家已经了解了什么情况下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在律赢时代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