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适用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不安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将来有不履行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因为它属于是兼有抗辩权与形成权性质的复合性权利,所以也是一种积极性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需满足以下几点: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律赢时代网为大家介绍的哪些情况适用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希望对您的疑问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不懂的,欢迎咨询我们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