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1032号
原告吴某某,女,1989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宁远县,农民,住宁远县.......
委托代理人夏艳华,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某,男,1985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 ,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梅城镇.......
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蒋国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2009年2月17日登记结婚,2009年某月某日生育女孩陈某某。2010年2月因琐事吵架,双方从此分居至今。要求离婚,抚养女孩,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上述事实属实,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女孩。
经审查,原告所主张的主述事实,被告无异议,且有结婚登记档案资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陈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原告有探望女孩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告给付被告现金4000元,已当庭付清;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蒋国祥
二0一四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罗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