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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来源:5492 136136人阅读

描述:何某、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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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2022)湘0211民初1137号

原告(反诉被告):何某,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授权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告(反诉原告):文某,男,汉族,1983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苗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授权为特别授权,即进行调解、和解,进行调查取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上诉等。

原告(反诉被告)何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已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本案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何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员 刘 晋 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实习刘雅欣

员 王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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