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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中单位证明的形式要求

发布时间:2024-08-29 来源:admin 198907人阅读

描述:法官断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能够证明的案件的客观事实,但是客观事实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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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断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能够证明的案件的客观事实,但是客观事实要以证据的形式体现出来,这就是我们常讲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足以证明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来充分证明其主张的客观事实,那就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的重要性。
民事证据中单位证明的形式要求
案件回顾

张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育有婚生子张小某,因张某和李某工作繁忙,就让张小某的奶奶王某来到家中帮助照看张小某,负责接送张小某上幼儿园及生活起居。两年后,因张某和李某与王某因生活琐事关系恶化,王某便不再照顾张小某,于是回到自己家中。不久,王某病倒,无力支付医疗费,向法院起诉张某和李某,要求返还替张小某交纳的幼儿园学费共计20000元。

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本案中,张某和李某是张小某的父母,即是其法定监护人,对张小某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也包括支付张小某幼儿园的学费。王某虽然是张小某的奶奶,但是不是张小某的法定监护人,只是协助张某和李某进行对张小某照顾,不应承担张小某的幼儿园学费。张某和李某应当返还王某帮助张小某支付的幼儿园学费20000元。《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关键的问题是王某能否提供证据证明其替张小某交纳学费的证据。

法院裁判

法院经过审理,王某出具了向幼儿园转账支付张小某学费的银行流水12000元,对该证据及事实张某和李某没有异议。王某又出具了一份幼儿园盖有公章的证明,证明王某替张小某交纳学费8000元的事实,对该份证据王某和李某不予认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法院认为,王某提供的由幼儿园出具的证明仅仅加盖了幼儿园的公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人民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最后,法院判决张某和王某10日内支付王某12000元。上述案例充分的告诉我们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证据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其中合法性不仅要求来源合法,还要求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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