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徐某于2011年5月27日在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于2019年11月8日登记离婚。双方于2013年3月8日购买了一辆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登记在徐某名下。双方离婚协议书第三条明确约定“徐某名下东风雪铁龙归魏某某所有,该车一切事宜由魏某某负责。”但是,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魏某某多次要求徐某配合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但徐某因个人原因无法配合办理,魏某某只能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魏某某诉求:请求判令车牌号码为京xxxx的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归魏某某所有,徐某配合魏某某将该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至魏某某名下。
判决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徐某承认魏某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徐某承认魏某某的诉讼请求,不违反规定。因此,法院判决车牌号码为京xxxx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由魏某某所有,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配合魏某某办理车辆更名过户手续。
案例分析: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魏某某和徐某已经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好小轿车的归属问题,徐某在离婚后不配合办理,魏某某为主张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双方约定好的离婚协议判决小轿车归魏某某所有,并且,要求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配合魏某某办理手续。保障了魏某某的权益,非常合理。
律师建议:
本案中,魏某某和白某是通过约定离婚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离婚协议代表双方当事人对事项达成一致的意见,法院会保护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离婚协议条款产生的财产纠纷,法院会以离婚协议为依据进行审理判决。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尽量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子女等事项进行充分说明。
此外,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发生纠纷时,双方约定的内容可以作为审判的依据。
本案中,吕律师接受魏某某的委托,帮助魏某某拿回属于自己的车辆,保护了魏某某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