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了解需要审查或起草的是否为合同模板
有时客户并未提出该项需求,但根据律师对该业务的了解,需要经常签署某类合同,制作相应合同模板可提高效率、降低风险时,也可主动向客户建议专门制作合同模板。
作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或法务,需要主动的、定期的为客户制订和更新合同模板版本。
1.合同模板有可能是格式合同,但不一定就是格式合同;在消费领域,重复使用的合同模板一般属于格式合同。
2.从合同模板制定与使用方的角度,应适当避免成为格式合同,避免对方主张该模板是格式合同而带来不利后果。
这表现在:页眉页脚最好不要加上LOGO;封面不能显示出由我方制定。
实务中,有的单位的合同封面会写上“××公司2018年版”,甚至是“××公司监制”,显然,合同对方可以此主张该文本系由该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进而主张部分条款应根据格式条款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无效、不属于合同内容,对该公司产生不利。因此遇到这些不当情形时,律师应主动修改,尽量删除这些内容。
不仅如此,合同模板中还可以进一步添加“非格式条款”说明,以避免对方当事人主张该文本为格式合同(格式条款)。该条款并非能确保该文本不构成格式合同,但会有一定作用。
相关条款:3763 非格式条款
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由合同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共同起草制定,非一方事先拟定,不属于格式条款。
不仅如此,在与对方通过电子邮件等沟通合同签订事宜时,也不宜直白的表达“该模板系由我单位制订、不能修改”这种意思。
03 可考虑“专用条款+通用条款”的特殊组合
合同模板是要重复多次使用的,要便于实际签署,并兼顾安全。因此,如果该合同模板较长,有多处要填充,则对合同正文部分往往采取“专用条款+通用条款”的组合。具体为:
1.合同中需要填充的条款集中放在“专用条款”版块。
显然,如果合同共10页,其中第1页、第4页、第7页、第9页、第10页各有几处要填写,就会给实际签署带来不便,很有可能漏填。可以想象实际负责签署合同的人(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为追求效率,只会重点核对一下需要填充的内容,其他部分则大致浏览,把填充选择部分放在一处能提高其工作效率,而且能避免不小心漏填漏选,降低风险。
2.“专用条款”可以填充或修改,“通用条款”不允许修改,有利于企业合同管理。
实务中企业需要避免具体业务人员随意修改、添加合同条款,从而避免不可控的风险,为此将需要修改填充的地方归为一处,其他地方不允许修改,这有利于控制与检查。
专用条款往往是项目、标的、价款、工期等特定交易信息,可填入所需内容或选项,通用条款则无填充内容。
3.一般专用条款会放在前面,通用条款放在后面。
4.需要注意,在专用条款部分(特别是不仅是填空项,还有补充条款时),可专门说明“专用条款部分与通用条款部分不一致的,以专用条款为准”。
5.实务中,消费类合同常常是这种形式:正面专有条款+背面通用条款。
常见的快递单就属于这种,快递单背面就是通用的、不太重要的格式条款。
律师要注意,就算合同不分为“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两个版块,在起草合同时,都应尽量将需要填写的条款集中在前面部分(最好是第1页),而不太需要改动、填写的条款放在后面部分。这样的合同文本更实用。
04 也可使用“通用合同+专用附件”的形式
这其实就是把通用条款(以及几条重点专用条款)放在主交易合同(即通用合同),把大部分专用条款放在附件中(即专用附件)。
例如:某单位只用一份劳动合同模板,但是岗位、薪资等却有多种模式,那如何处理呢?
回答:可以采取“一份劳动合同模板+不同岗位附件”的模式;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与附件不一定要一起签署。如果员工变更了岗位,那么劳动合同无需重签,重新签署一份岗位附件取代之前的岗位附件即可。
同样的,这种形式下也要约定“附件与XX合同不一致的,以附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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