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欠乙方债务,共计人民币 万元。
为保障乙方的权益,确保乙方债权得到切实履行,甲方自愿以其对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向乙方提供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质押标的为甲方对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计人民币 万元;
第二条 乙方协助甲方对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工程款及违约金;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承诺:经过诉讼获得的有限公司偿还的债权乙方具有优先受偿权;若最终实现债权少于 万元,不足部分由甲方向乙方另行支付;
第四条 甲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此债权,更不得以此债权再向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
第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签字):
质权人(公章):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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