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全部登记在子女名下
观点一: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着重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真的想赠与还是只是借名。
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观点二:该房产属于子女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理解,房屋登记在孩子的名下,其所有权是属于孩子,而不是父母。从监护人的处分权来分析,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处分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只能出于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目的,父母离婚时想要分割孩子名下财产,这是不利于孩子的合法权益的,因此也是不能分割的。
因此,夫妻购买房屋将房屋登记孩子的名字属于赠与行为,孩子是房屋唯一所有权人,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有各类法院裁判规定和学术观点:
第一、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指引(第二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房产的,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另行主张分割共有财产。
第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07月18日发布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以及子女名下或者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如果夫妻双方不属于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等行为的,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以及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有;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所有权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一般应当认定为子女的财产。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将所有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真实意思仅是代名登记,夫妻双方并无赠与意思的,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对于孩子上产证后在离婚纠纷中如何分割房产,存在着各种观点和司法实践做法,各有各的道理,也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特别是父母将房产只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的情况。
但是综合各类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法院的审判重点和难点就在于判断父母在做这一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在进行上述的房产登记时,最好夫妻双方先行商量好,如果是为了规避限购而让孩子持有房屋,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的,就应该保留好相关的聊天记录,最好签订一份房屋代持协议,以各类书面方式来证明该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如果是真的希望将房屋赠与孩子的,也最好签订一份赠与合同,明确赠与份额,明示自己的真实赠与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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