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空货运单包括哪些内容
1、航空运输单位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
2、一般包括: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等。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航空货运单应当包括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1、空运提单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空运提单只能证明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据双方签订的运输协议收到了货物。它只是承运人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及运输契约凭证而已。在通常情况下,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受货人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及有关的证明提货,并在提货时在随货运到的空运提单上签收,而不要求受货人凭空运提单提货。但托运人在货物被受领以前,可以凭其所持有的空运提单,指示承运人将货物回运、停运、改运他处,或指示由第三者受领货物。
2、空运提单不能流通:空运提单一般都印有“禁止流通”,属于记名式提单,所以空运提单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证。
3、要式单证: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均规定空运提单应记载的内容,如不依规定记载,虽不影响运输契约的成立,但不得享受公约上的利益。所以如想享受公约的利益,必须按照规定记载空运提单的内容。
以上就是律赢时代网为大家介绍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的问题有所帮助,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专业律师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