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签订了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如某人因资金严重短缺或经营上的迫切需要,而向他人借高利贷。也有一些人基于商业竞争或者长期合作等因素考虑,自愿签订对己方不太公平的合同。那么,这些情况会被认为是法律上的显失公平吗?《民法典》对显失公平的合同又是如何处理呢?下面大家就随律赢时代网一起看一下。
关于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可从如下方面加以认定:
首先,认定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标准应当包括主观、客观两个方面的内容。主观方面要求合同的一方存在利用其优势或者利用对方轻率、没有经验的故意,违背了对方的真实意愿;客观方面要求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其次,具体认定时应当注意区分商事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
商事合同当事人作为从事商事活动的经营主体,一般具备必要的商业理性和谈判实力,有能力了解合同项下的利益关系是否均衡,也有能力承受合同利益分配下的风险。因此,在认定商事合同中是否存在显失去公平条款时一定要慎重,除非合同中明显存在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情形,利益受损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且系善意。
在一般民事合同中,比如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出于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地位、信息掌控度等存在差异,可以适当推定消费者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可以在客观上对消费者和劳动者明显重大不利认定合同显失公平。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纠纷律师点评: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以被撤销的。统一概括显示公平为两个重要的点,一是一方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对方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利用信息的差距,诱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引导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二、体现在市场价值方面差距巨大。一般高于或低于市场价值的30%即为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