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遗产继承专业律师林福明。
继承人本人不配合行为能力鉴定怎么办?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如果存在有继承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必须要有监护人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出面,其实不管是不是遗产继承案件,所有的案件都是如此。
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必须依靠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专业鉴定才可以,在关于行为能力争议的司法诉讼中,法院也必须根据专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才能判定和宣告一个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首先,要行为能力诉讼,必须有正当的事实和理由,否则法院不会给立案的,不能轻易说某个人没有行为能力,更不能轻易就启动行为能力诉讼的立案程序,一旦进行立案,无论结果如何,则耗费各方的人力物力和司法资源,会引发和加深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其次,要启动进行司法鉴定,除了必须要有能够证明存在行为能力障碍的初步证据外,还得本人配合鉴定机构的鉴定,如果本人不配合,鉴定机构无法也不敢进行强制鉴定,这个时候,我们认为法院应当责令本人配合鉴定,如果本人还是不配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知本人和鉴定机构到法庭,在法庭的主持下配合完成鉴定程序。如果本人还是不配合,一言不发,甚至退场的,鉴定程序也将终止。
第三,如果在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的情况下,鉴定仍无法进行,那么鉴定机构也应当根据现有的证据进行判断,对是否足以证明存在行为能力问题作出判断或出具鉴定意见书。如果鉴定机构终止鉴定且不出具任何鉴定意见,那么法院也将无法判定其本人是否存在行为能力问题,最终的结果将是驳回行为能力宣告的申请,因为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很难通过司法强制手段强行进行鉴定。
第四,无论行为能力鉴定程序是在继承诉讼案件中进行,还是单独诉讼进行,在已经穷尽有关行为能力鉴定程序后,由于无法判定该继承人是否存在行为能力问题,那么将视为该继承人具有行为能力,可以进行正常的遗产继承诉讼。
第五,既然在该继承人生前无法通过法定程序判定其行为能力问题,那么在该继承人将来病情加重或去世后,则可以再启动行为能力鉴定程序,包括根据其生前看病的全部诊断和病案资料进行既往行为能力鉴定。如果在将来的既往行为能力鉴定程序中确定了该继承人在生前的某一个时间节点已经不具有行为能力,从这个时间节点起到其死亡之日这个期间,该继承人所进行的遗产继承诉讼行为或立遗嘱的行为将被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