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外交部办公厅《批复北京外事处对<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的意见的答复》的函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颁布日期:1970-01-01 |
执行日期:1970-01-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外交部办公厅《批复北京外事处对<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的意见的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各分院、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办公厅1955年2月14日以发办欧(55)字第246/199号批复北京外事处对“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意见的答复发给你们,并希转发所属人民法院,作为处理有关案件时的参考。
附:外交部办公厅1955年2月14日发办欧(55)字第246/199号给北京外事处的批复
北京外事处:
你处1954年11月29日报告收到。关于你处对“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的意见,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一、如外人用遗嘱将其在华遗产遗赠非合法继承人的外国人时,须分别:死者和遗赠对象的国籍及他们之间的关系,遗产的性质和价值等具体情况分别处理;一般可不准。
二、外人在华遗产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公告继承:
(1)继承人下落不明;
(2)继承人有无不明;
(3)合法继承人和受赠人均拒绝受领遗产。否则即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