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遗产继承专业律师林福明。
债务人放弃继承危及债权的怎么办?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他可以先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请求撤销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然后再行使代位析产诉讼权,确认债务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最后申请法院执行庭对债务人继承得到的遗产份额进行执行,以最终实现自己的债权。说起来比较简单,但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复杂,这里面涉及到三个诉讼的案子。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在维权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重要问题。
首先,是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放弃继承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该撤销权消灭。
其次,债权人行使代位析产诉讼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经过法律程序,已经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比如说法院生效的裁决书和调解书、或者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者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2)债权人已经就其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债务人即被执行人除了要继承的财产之外没有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4)债务人和其他继承人既不协议分割该共有财产也不提起析产诉讼,对法院强制执行和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碍,也就是危及到了债权人的债权。
第三,债权人即申请执行人行使代位析产诉讼权利,在该代位权诉讼中,因为债务人对于该析产诉讼并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诉讼地位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而不享有被告的权利义务,不应列为被告。
所以,继承人放弃继承导致其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其放弃行为无效。债务人因放弃继承导致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即其放弃行为已经对其偿还债务构成妨碍的,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