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因为两周岁以内的孩子还处于哺乳期,随母亲生活进行母乳喂养,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更有利。但是,如果母亲有严重疾病、经济能力较差、品行不端等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也可随父亲生活。
而对于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其实不管是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还是变更,父母双方都是可以协商的,在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如果双方协议不成,则可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
总之,夫妻关系虽然走到尽头,但与孩子的血脉亲情是断不了的,所以离婚后抚养权的问题必须慎重考虑,尽量将离婚对于孩子成长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