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就在离婚时自愿承担儿子的全部抚养费,可刚过三年时间,王某就反悔了,他以未成年孩子的名义将前妻李某诉至法院,向前妻索要抚养费。王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出庭,表示自己收入有限,孩子奶奶又患病,有大额医疗费用的支出。被告李某辩称,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的抚养以及抚养费用作出了明确约定,王某现在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且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无需进行变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时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其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子女要求增加或变更抚养费的,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未发生重大情势变化,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离婚协议是一种附身份关系解除的特殊合同,夫妻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时应当对自身及家庭的情况有充分的认知,在此情况下,王某自愿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诉讼时,孩子的生活、学习、教育等合理费用未发生重大变化,王某现收入也足以维持子女的实际生活水平,该抚养费应由王某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该规定明确了对于子女抚养及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可由离婚双方协议约定。故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反悔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若离婚双方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无力履行抚养义务,无法保证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时,未成年子女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向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