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系国家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将集体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并给依法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及行政强制性。因此,市县地方政府申请实施征收的,有征收批准权的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是无权拒绝的。但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程序中一定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事后救济权利。
一、关于知情权。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预公告的知情权(包括拟征收土地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知情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知情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知情权、土地征收申请材料的知情权、征地批准后土地征收公告的知情权。可见,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享有广泛的征地程序知情权。
二、关于参与权。只有知情方可参与,而参与权均主要集中在土地征收申请前期程序中,主要体现在对知情内容认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合理、不真实等方面享有提出意见、建议等参与权利。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用脚投票的权利。
三、关于拒绝交出土地权。无补偿不征收、无征收不补偿。征地补偿费用未依法足额落实到位,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未依法履行土地征收程序,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四、关于救济权。既然是救济,顾名思议就是指事后救济。即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参与土地征收过程中,认为政府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补偿安置、土地征收等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