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地方政府在启动土地征收预公告时也会告知征收目的,那什么是公共利益需要呢?征收目的又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明确将公共利益需要规定了五种情形:第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第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如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第三,公共事业需要,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第四,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建设工程需要。第五,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哪什么是成片开发建设?其又需要满足什么标准呢?2020年11月5日,自然资源部制订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明确本标准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成片开发前应首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40%。成片开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编制完成前必须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由上可知,成片开发建设系综合性开发,既包括公益项目用地也包括非公益性项目用地,商品房住宅用地、工业项目等非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用地的,在未列入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前,地方市县政府是不得为其申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征收。否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民有权对其征收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依法提起权利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