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遗产继承专业律师林福明。
工龄政策福利算遗产吗?这个问题指的是,早年国家实行房改时,职工在购买公有住房时使用工龄折算购房款优惠,这个工龄政策福利的问题,它到底有没有财产价值,属不属于遗产,经历了历史演变过程。
如果购买公有住房时,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使用的是一方还是双方的工龄折算优惠,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不再考虑工龄政策福利的问题,工龄优惠不再进行单独认定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
这里重点是,被继承人在购买公房时,其配偶已经去世,但被继承人根据工龄政策福利使用了已去世配偶的工龄折抵房款,这种情况下,所购买的房屋还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已去世配偶的工龄优惠部分,属不属于已去世配偶的遗产?
200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规定,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但该规定于2013年2月18日被废止,之后的几年内,没有针对工龄政策福利的问题制定新的规定,各个法院开始出现不同观点的判决。
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对工龄政策福利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对于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根据这个规定,被继承人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购买的房屋,已故配偶不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应当影响被继承人遗嘱的效力,这一点很重要。
工龄优惠,属于财产性权益,在房改房买卖过程中发挥了可具体量化的经济价值。在现代社会,随着市场交易、社会管理、信息科技等日新月异的发展,财产的内涵和外延在不断的深化和扩展,财产已经发展到了非常复杂和精细化的程度。只要具有人们认可的经济价值,并且能被具体量化就应该视为财产或财产权益。
政策性优惠福利相当于是对职工的一种工资差额的补偿,只是表现形式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但仍属于是财产性权益。职工生前没有实际取得并不能就此否定他对这种财产性权益的拥有资格。根据现行房改政策,房改售房并不会因为一方死亡而受影响,在职工去世后,这种财产性权益常常会通过配偶的购买行为转化为房屋形态,将工龄优惠折扣通过房价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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