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体是什么原因进的派出所。进了派出所并不一定代表必定有案底 ,还需要结合当事人是否违法犯罪,是否承担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来综合判断。
所谓民间所称的“案底”就是进入个人档案,仅仅指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后,相关部门将其定罪的情况记录档案的行为。消除档案中刑事责任的记录(所谓案底)基本是不可能的,只有在个别地方有一些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认为可以对未成年犯罪的行为人积极悔改的可以在档案中封存犯罪记录。
如果是一般违法行为,比如说打架、嫖娼等,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围,要受到行政处罚,会留下行政处罚记录。
如果是涉嫌犯罪的行为,比如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留下刑事处罚记录。
而我们一般所说的案底特指刑事处罚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并不会对公民生活造成太大影响。
什么是案底
案底还有另一个更为标准的并且为我国现行刑法所承认的名称,即前科。不过也有人认为两者不是一个完全等同的概念。
从前科的角度。只有经过法院刑事审判,并被判决有罪(受否真正承担刑事责任即是否收到刑罚不是必需条件),那么你就被认为是有刑事前科的人。
在法律上对刑事前科。一般仅作为再次犯罪定罪量刑的一个酌定参考情节,是否采纳并不是强制的,这区别于犯罪受罚后5年内再犯而必须从重的累犯制度,你也可以把这种一般累犯认为是一种特殊的前科。
此外特别累犯即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则这一前科将伴随此人终身,只要再犯同样类型的罪,其前科就会作为定罪的一个参考标准,且必须从重判罚。
我国《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这包涵了一个原理,即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公安和检察部门是没有对一个人定罪的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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