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长期在武汉市洪山区**广场卖手机。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王某某(另案处理)谎称需要手机卡号用于公司售后服务,多次向白某某购买手机卡10余张,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为在明知王某某可能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从他人处购买手机卡后转卖给王某某。随后,王某某使用购买的手机卡号在武汉市青山区**街**街**门**室等处,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进行电信诈骗活动。期间,王某某骗得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4000元。
【理由】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明王某某向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购买手机卡号的事实,在聊天记录中白某某谈到“卖手机卡号属于违法,很多人被抓了。”,证明其主观上明知私自售卖手机卡号是违法行为,行为人买卡后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不能证明其明知王某某是用于诈骗犯罪活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主观上不知道王某某购买手机卡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白某某没有诈骗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