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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发布时间:2021-12-10 来源:admin 1027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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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被告人的父亲的委托,指派刘纯清担任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向办案机关了解了案件情况,现结合法庭调查,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的、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博兴县公安局店子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在201481920时许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认定了被告人的自首行为。经过阅卷发现,被告人主动向博兴县公安局店子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的几次供述材料前后连贯、稳定,供述之间能相互印证。根据《刑法》第6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上述情况应以自首论,属于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2.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首先,被害人催被告人登记结婚是想给孩子落户口。出生证明上的日期显示,出生证办理日期为2013630日,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两人20136月底刚认识,此时被害人就带着被告人给孩子办出生证明。被害人催着被告人领取结婚证后,被害人又去给孩子落户。可见,被害人与被告人登记结婚从一开始就是有目的性的。

 

其次,被告人与被害人在登记结婚后从未有过夫妻生活,在被告人多次提出后也遭到被害人的拒绝。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两人登记结婚之后,从未有过夫妻生活,并且在被告人提出正当要求时还遭到被害人的拒绝。根据证人刘某某和闫某某的证言,两人也未一起生活过。在被告人提出先带被害人回家举行婚礼时,被害人不但不愿意,而且还说拿不出钱买房子就跟他离婚。再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可以看出,被害人是大学毕业,被告人是小学教育文化程度。可以看出,两人并无任何的感情基础,虽然被害人催被告人结婚,但其并非基于感情提出的。从其行为表象可以看出,被害人内心是嫌弃被告人的,后两人在牵扯钱的问题上,被害人更是选择以利益为重。

 

再次,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婚前婚后对待被告人的态度差异大,在买房子问题上存在严重的过错。从被告人的供述和媒人刘延华的证言,结婚之前被害人家人说一分钱不要,更称让两人租房子住着。两人于2013712日结婚,被害人于201385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怡和名仕豪庭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也就是说登记结婚的时候说不要钱,结婚后20天左右就把房子定下来了,期间还给孩子落了户。被害人跟被告人要钱付房子首付,要被告人出167万的首付款。而被告人自始至终没有跟被害人去看过房子,更是不知道房子在何处。被害人与被告人作为夫妻,买房子这么大的事情被害人理应叫着被告人一起去看房子,但被害人独自选房,购房,更是只写了自己的名字,只是让被告人拿钱。在被告人提出要去房子看看时,被害人还以房子已经买了,没必要去看为由不让被告人看房子。在被告人提出先带被害人回家办婚礼时,不仅遭到被害人的拒绝,还说如果拿不出钱就离婚,又不肯返还被告人出的这两万块钱。因为被告人自始至终都没见过购房手续,不知道被害人是否将2万块钱支付了房子的定金,期间被害人还一度不承认收到过这2万,被告人有强烈的被欺骗的感觉,最终逼得被告人突破了自己的底线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最后,被害人在案发时有威胁被告人的行为。据被告人的供述, “当时就想吓唬吓唬她,但是没想到她说话这么气人,当时就是想如果这件事谈不好,就拿出刀子来吓唬她”。还说在公司门口有摄像头,怕让公司里人看笑话,想让她到树底下打她两巴掌,吓唬吓唬她要回钱来。说明其见受害人的主要目的是把自己的钱要回来。两人在厂门口说话时受害人被害人不仅不归还被告人的2万元,还语气强硬的威胁被告人称:“今天是我自己来,明天就来四、五个人,给你卸条胳膊,卸条腿很轻松。”而且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当天晚上她还说我要是不和她离婚,她就让小孩的爸爸来弄死我,小孩的爸爸是谁我不知道。”,被害人的这种恐吓确实使被告人被告人感到害怕,觉得被害人会找人来弄死他。对于被告人来说, 2万块钱是不小的数目,后来被害人不光不把钱还给他,还声称要离婚,用恐吓的语言威胁他。所以,被告人有强烈的被欺骗的感觉,被害人又用语言威胁他,让其在强烈的刺激下情绪异常激动,进而产生杀人的行为。因此,受害人被害人对于该起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一再激怒被告人被告人,直至悲剧的发生。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在投案后始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在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能够真诚悔罪,对自己冲动犯下的严重罪行表示深深地忏悔。

 

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从被告人的朋友和同事的证言可以看出,被告人平时表现很好,本分老实,工作认真,很热心,人缘很好,因此,一起共事的同事为被告人请愿,请求法院能够从轻处罚。此次犯罪之前被告人无任何的前科劣迹,而且根据被告人同事的证言,被告人从来没说和别人有过什么矛盾。被告人也一再表示希望能给予他重新做人的机会。另外,被告人的暴力行为针对特定个体,对社会群体没有敌意,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情况。

 

5.该案系由婚姻纠纷引起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的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因婚姻纠纷引起矛盾,而且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被告人属于应酌情从宽处罚的情况。

 

6.犯罪后,被告人真诚悔罪。本案中,被告人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真诚悔罪,希望能有机会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委托我们代表他给受害人家属赔礼道歉。他也一再表示要求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家属,被告人家庭非常贫困,但其本人和家属都表示要尽最大的努力赔偿受害人家属,争取征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三、量刑意见

 

1.针对被告人的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4条之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针对被害人的过错情节,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14条:“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被害人过错程度、犯罪的性质和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针对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7款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针对本案系婚姻纠纷引起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部分第()条中提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综上所述,根据《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过错,或者是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应依法从宽处罚,对同时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考虑在无期徒刑以下裁量刑罚。”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严重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且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属于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犯罪后,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委托我们给受害人家属赔礼道歉,并且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符合应在无期以下裁量刑罚的标准。而且,本案还属于因婚姻纠纷激化引起的犯罪,不属于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和人身危险性大的情况,属于应酌情从宽的情节,因此,我们建议合议庭考虑依法以有期徒刑对被告人裁量刑罚。请求合议庭依法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刘纯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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