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我亲自办理的两起袭警罪案件的精准辩护,即:如何找到辩护的重点,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实现良好的辩护效果。
该案是2021年7月某犯罪嫌疑人的父亲委托本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案件从接手到现在已过了两年多的时间,侦查人员以及检察官均更换过。
基本案情是:2021年6月,犯罪嫌疑人因与他人发生争执,对方报警后,警察将犯罪嫌疑人带至辖区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派出所了解案情期间,发生袭警事件,因为公安办案机关有监控设备,所以案件的基本事实应当是清楚的,之后,案件转入公安刑警一中队,公安机关以涉嫌袭警罪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其父亲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后,慕名找到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律师在接待委托人的过程中,感觉到本案与众不同,应另有隐情,正常人在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询问,一般是不敢造次的,更不用说袭击警察了。于是辩护律师耐心询问委托人,了解其儿子是否存在精神疾患,委托人称其儿子数年前曾经因为某一事件,表现出不同于常人的状况,经常自言自语,认为身体里被人放置了芯片等幻觉,曾经到基层精神医院就诊过,但是没有做过精神疾病的鉴定。
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递交律师辩护手续,向办案民警了解基本案情,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并根据会见情况,结合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形成书面辩护意见,申请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疾病、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释放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接受了鉴定申请,委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司法精神疾病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但没有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经过三个月左右的等待,鉴定终于作出来了,公安机关告知的鉴定结论是: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但是案发期间属于酒后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对鉴定结论提出了合理的质疑,其一、既然鉴定为患有精神疾病,那么其喝酒行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其二、司法鉴定结论对于犯罪嫌疑人酒后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鉴定结论,明显超出鉴定范围,鉴定机构无权对案件的定性作出认定。鉴定作出后,辩护律师再次要求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关押措施,公安机关接受辩护人的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对其取保候审,但是仍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得知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起诉后,律师及时向办案检察官阐明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本案经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此后案件一直处于搁置状态,直到2023年1月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退还了保证金------。
本案在案件事实确凿的情况下,律师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为辩护方向,开展精准辩护,实现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3年7月本地下辖某市的一名被告人慕名来到律所,其本人因涉嫌袭警罪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请本律师作为其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
经其本人陈述,其涉嫌酒后袭警,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之前诉讼阶段委托的辩护律师及其咨询的其他律师均认为,被告人具有持刀袭警、袭警两人以上情节,属于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况且也没有取得受害民警的谅解,所以根本不可能被判处缓刑。因其本人经营家庭养殖场,存栏牲畜正在养殖关键期;膝下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不但养殖场损失巨大,家庭稳定也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其本人已经十分后悔当初酒后的违法行为,悔不当初,曾经多次找受害警察试图得到谅解,但是受害民警一直不予谅解,更不出具谅解书。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到该市法院提交律师辩护手续,依法阅卷复制案卷材料,经多次认真阅卷后,本律师认为:根据案件事实,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虽然有拿刀到执法现场的行为,但不应当认定为持刀袭击警察,也不属于袭警二人以上的从重情节,对其判处缓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对其判处缓刑,且对其判处缓刑不会造成社会危险性,有利于其家庭和谐稳定,有利于其继续经营养殖场,避免陷入生活困境。
阅卷后至本案开庭前,律师向法官表明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起初法官并不认可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人存在两项从重处罚情形,不能适用缓刑。因法官工作较忙,电话沟通不能充分表达律师的辩护意见,本律师加班加点,一夜未休息,整理出条理清晰、内容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全面分析了本案案情,提出本案被告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辩护意见,赶在开庭前通过特快专递寄送给承办法官。
庭审当日,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两项从重情形,律师从事实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逐条辨析,依法专业辩护,最终承办法官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不存在从重处罚情形,当庭判决被告人犯袭警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