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2月,被告人袁敏娜从被告人洪丽娥、黄梓涛、陈联峰、唐必章等人处购得实名登记的手机卡,再加价出售给被告人李洪侃、吕立芬等人。被告人袁敏娜以每张110元至135元的价格买入移动手机卡、以每张90元至100元的价格买入电信手机卡,再加价出售。其中,出售给被告人吕立芬8000余张,货款约95万元;出售给饶某1500余张,贷款约32万元;出售给被告人李洪侃800余张,货款约13.167万元。被告人袁某从中获利。(其余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略)
【判决】被告人袁敏娜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