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文号: 南办发〔2014〕84号
颁布日期:2014-07-03
执行日期:2014-07-03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章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直各企业:
《南宁市人才安家费补贴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3日
南宁市人才安家费补贴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引才用才环境,鼓励和引导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向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和重点领域流动,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人才特区的决定》(南发〔2012〕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安家费补贴发放的标准及资格条件
(一)列入我市引才目录,符合下列条件,与我市(含市、县、城区、开发区)的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连续签订劳动合同达5年及以上,以下各项类同)的人才,可享受政府提供的25万元人才安家费补贴(按年度分期平均拨付,以下各项类同):
1.引进到我市工业六大重点产业(根据我市工业发展规划确定或适时调整,以下各项类同)企业、市属重大项目企业工作,取得正高职称或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二等奖(含)以上且排名前5名的专业技术人才;
2.在国内500强企业或省级以上大型名牌企业任过中层及以上职务,引进到我市工业六大重点产业企业、市属重大项目企业,以及金融服务、技术研发、创意设计、文化传媒、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服务、服务外包、休闲旅游等重点发展的高端、现代服务业企业工作,并担任副总经理(或相当于)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3.引进到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或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基础教育等学校工作,取得正高级职称的学科技术带头人。
(二)列入我市引才目录,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可享受政府提供的15万元人才安家费补贴:
1.在区内外大型企业任过副总经理(或相当于)及以上职务,引进到我市工业六大重点产业企业、市属重大项目企业,以及金融服务、技术研发、创意设计、文化传媒、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服务、服务外包、休闲旅游等重点发展的高端、现代服务业企业工作,并担任副总经理(或相当于)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2.引进到我市工业六大重点产业企业、市属重大项目企业工作,取得副高职称或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一等奖(含)以上且排名前5名的专业技术人才;
3.引进到我市工业六大重点产业企业、市属重大项目企业,以及金融服务、技术研发、创意设计、文化传媒、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服务、服务外包、休闲旅游等重点发展的高端、现代服务业企业工作的全日制博士;
4.引进到我市医疗卫生、城建、规划、环保、国土、交通、园林、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以及农、林、牧、渔业等事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博士。
(三)列入我市引才目录,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可享受政府提供的10万元人才安家费补贴: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的高级技师;
2.引进到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或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基础教育等学校工作,取得副高级职称的学科技术带头人;
3.引进到我市工业六大重点产业企业、市属重大项目企业,以及金融服务、技术研发、创意设计、文化传媒、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服务、服务外包、休闲旅游等重点发展的高端、现代服务业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
(四)其他情形。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的特殊引才情形,人才资格条件及安家费补贴标准等按特殊情况办理。
二、人才安家费申报办理程序
(一)发布目录。市人社局牵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根据全市重点人才的需求状况和紧缺程度,按年度编制我市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目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市级主要媒体面向社会发布。
(二)补贴申请。市级、各县(区)、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对照我市引才目录以及引进的人才资格条件,按属地关系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人才安家费补贴申请。市本级单位直接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
(三)经费审批。市人社局对市本级单位上报的人才安家费申请材料审核后,将拟享受安家费待遇的人员名册报市委人才办征求意见,并按规定提出安家费补贴发放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将人才安家费补贴经费划拨至市人社局账户,由市人社局负责将款项转拨到用人单位发放;县(区)、开发区人才安家费审批拨付方式可参照市本级执行。
(四)工作监管。由市委人才办负责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旅游发展委、市金融办等部门联合建立人才安家费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人才安家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区)、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人才安家费的管理。
(五)违规处理。人才安家费补贴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经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追回违规所得,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其今后申报的人才优惠政策待遇不再审核。对相关责任人按党纪政纪进行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人才安家费补贴经费来源及支付
人才安家费补贴所需经费(含企业单位人才)列入财政预算,按人才所在单位的属地关系(以行政隶属或注册地和纳税地划分)由各级财政承担。市本级单位人才安家费补贴经费支出由市本级财政支付。
四、其他
(一)本规定适用于新引进的人才,现有人才(存量人才)不再适用本规定。
(二)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并取得认证书。
(三)引进的人才服务年限不满5年的,按实际年限停止发放安家费补助。
(四)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六)《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南发〔2000〕26号)中关于人才安家费补贴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依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