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王某、陈某夫妻二人邀约他人到赵某某所经营的饭店吃饭,在饭后结账时王某、陈某对菜品价格产生了质疑并引发矛盾。次日凌晨,王某在抖音平台发布短视频,视频中附有“黑店某饭店,点菜没价格,结账吓死人”等配文,视频发布后跟帖评论两千余条,对赵某某的名誉造成了伤害。赵某某在抖音上刷到该条短视频后,将王某、陈某夫妻二人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王某、陈某赔偿原告赵某某经济损失400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本人抖音号上发布道歉声明,且发布天数不低于十天。
律师评析: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网络用户通过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平台发布视频作品发表言论、记录生活点滴。但是如果将这些平台用作发泄私愤、故意伤害或报复他人的工具,发布不实言论侮辱、诽谤他人,将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