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草案
时间:2014-07-04
“我们已经草拟出《期货法》草案第一稿,5月13日提请起草组全体会议进行了讨论修改。”5月28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尹副主任在“第十一届上海衍生品市场论坛”上透露了《期货法》起草的进展情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期货立法工作非常重视,将《期货法》列为立法规划二类项目。去年12月份,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成立了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和有关部委、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组成的起草领导小组。
在昨日的论坛现场,与会人士畅谈《期货法》的基本思路、最新进展,以及对这部法律的一些建议。
作为《期货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尹副主任首次公开陈述了草案基本思路。
“经过半年多时间的紧张工作,小组已经草拟出《期货法》草案第一稿,5月13日提请起草组全体会议进行了讨论修改。”尹副主任说。
他同时介绍,期货立法的基本思路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期货法》应当是一部保障法:调整期货各方权利义务民事关系,增强契约精神和风险意识,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特别是中小交易者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第二,《期货法》应当是一部规范法:调整期货市场主体之间经济行政关系,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规范期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服务国民经济。
第三,《期货法》应当是一部促进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处理好稳定性与灵活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之间的关系,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期货法》应当是一部创新法:顺应国际期货市场趋势,适应现阶段运行特征,发挥前瞻性和先导性作用,为期货市场改革创新发展提供法律指引并预留适度空间。
第五,《期货法》应当是一部平衡法:贯彻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兼顾权利与义务、监管与保护、规范与发展、效率与安全之间的平衡,淡化期货市场行政色彩,强化期货行业自治作用。
期货立法贯穿于期货市场形成发展的整个过程。我国期货市场第一部全国性行政性法规是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经过十多年努力,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支撑,以证监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配套,以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自律规则为补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期货市场法规制度体系。
同时,《期货法》曾经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立法规划二类项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先后两次成立起草组,分别于1994年、2007年拟出两个草案。
“我国期货立法历经四届全国人大,可谓艰难曲折。”尹副主任表示,与期货市场迅速发展相比,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法治化进程还相对滞后,法规层级效力低,规则分散不统一,监管标准各异,期货市场发展亟待法律作出回应。
“国务院5月9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一文,强调稳步推进期货市场建设,包括发展商品期货市场、建设金融期货市场。我认为发展这两个市场均绕不开一部上位法《期货法》的规范和调整,我今日演讲的主题亦会将着眼点放在期货市场的法治化上。”证监会原主席周正庆开门见山表达了自己想要演讲的内容。
他表示,推出《期货法》是期货市场不断创新、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可以为市场主体的创新提供更加广阔的法律空间,另一方面也可以借鉴吸收一些境外市场的成熟做法,为市场的创新提供方向和指引。
同时,推出《期货法》也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需要。此外,还是适应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向更高层次发展的需要。“需要尽快制定《期货法》,推动金融期货以及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周正庆说。
他同时就《期货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增加关于各类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是对现行场内期货市场的基本交易结算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三是专门建立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四是补充有关涉外的法律规定。
此外,期货法的内容上还应关注场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结算制度;期货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中心的期货市场法规体系,但期货市场的基本法—《期货法》仍未颁布实施。要保证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就要健全法律规则体系。要尽快推出《期货法》。”中国证监会原主席周道炯表示。
“第九届人大就成立了《期货法》起草领导小组,经历了十届、十一届,现在是第十二届了,已将近二十年时间,不能再拖了。再次呼吁,力争在第十二届人大期间出台《期货法》。”周道炯表示。
“当前,实体经济的发展赋予期货衍生品市场新的使命和责任,只有加快推动制定《期货法》,才能在更高层面规范和引领期货市场发展,才能进一步固化改革成效,保障期货市场安全,才能进一步深化市场功能,为国民经济提供更加全面、有效、深入的风险管理服务。”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长杨迈军表示,下一步,交易所将全力配合并积极参与期货法的立法工作,争取推动《期货法》早日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