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信息
傅栋梁,中共党员。2009年正式律师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0910666446。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历任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不动产征收部主任、公司法务部主任,现任民商法务部主任。 2009至2012年度被石家庄市司法局直属单位党委评为优秀党员律师;2011年被省司法厅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2011年获司法部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党员律师标兵”...查看更多]
执业年限:
16年
执业机构: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
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67号乙座三楼 [联系方式]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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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地方政府在启动土地征收预公告时也会告知征收目的,那什么是公共利益需要呢?征收目的又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明确将公共利益需要规定了五种情形:第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第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如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第三,公共事业需要,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
土地征收获批应满足的三个要件
行政案件 土地征收申请想要获批应满足的三个要件 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土地征收,应满足哪些要件才能取得批准文件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
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能否拒绝土地征收
行政案件 土地征收系国家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将集体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并给依法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及行政强制性。因此,市县地方政府申请实施征收的,有征收批准权的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是无权拒绝的。但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程序中一定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事后救济权利。 一、关于知情权。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预公告的知情权(包
傅栋梁律师 | 离婚时夫妻对共同购买但并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如何处理?
问:离婚时,夫妻对共同购买但并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如何处理? 答:上述房屋未取产权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购买的属可正常上市交易的商品房,但尚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所有权,一是,购买的属产权限制的特殊房屋(如经济适用住房等),未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取得完全所有权。 夫妻离婚时上述房屋存在上述情形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傅栋梁律师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如何分配
2021年7月2日,国务院第743号令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实施条例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比较旧实施条例,新实施条例除继续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予以保留外,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权属及分配不再直述,而是交由各省级地方自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