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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货车压塌大桥案

发布时间:2021-12-22 来源:admin 1256人阅读

描述:2011年7月19日,司机张文军驾驶超载110余吨的货车,将怀柔宝山寺白河桥压塌。后张因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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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9日,司机张文军驾驶超载110余吨的货车,将怀柔宝山寺白河桥压塌。后张因交通肇事罪,一审被判刑4年,并被判赔偿怀柔公路分局1556万余元,车主父子负连带赔偿责任。

张文军上诉后,9月24日该案二审开庭,张文军称赔偿数额过高,量刑太重,“子子孙孙都赔不起”。其辩护人认为,公路局亦有责任。

今日上午,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文军有期徒刑三年,其与曹某父子连带赔偿怀柔公路分局273.8万元。

案件一审获刑4年 被判赔1556万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9日零时许,张文军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沙石料,行驶至怀柔区宝山寺白河桥时,因车辆严重超载110余吨,致使桥梁垮塌。

经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的桥梁价值1556万余元。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怀柔公路分局1556万余元。

张某认为量刑太重,责任不能全由自己承担,提起上诉。

司机上诉:量刑太重 赔偿太高担不起

9月24日二审开庭时,张文军称:“我家没有经济来源了,家里老人还生了重病,这1500万余元的连带赔偿,我得还几百年。“一审量刑太重,不能让我承担全部责任。”

其辩护人周密律师表示,桥塌与张某的直接因果关系很小。相关单位没有尽到监管养护责任,桥存在质量问题,“4年的量刑和赔偿金额都太高。”周律师建议对桥梁的价值重新鉴定估算。

律师称,涉案桥梁是一座双向通行的桥梁。如果不是被告人超载经过,而是数辆不超重的车同时正常通行,只要总重超重,也会垮塌。那时,是非过错应该是完全不同的一番情况。

“因为此桥经常通行载货汽车,桥梁的产权人、管理人等肯定是明知的。”律师称,桥梁建设时限重仅为20吨,时至今日,情况大大改变,该桥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类似被告人的空车车重就已达30吨。

“大桥还是当初的设计,且历经风雨,仍然设于此处,明显不合理。严格地说,放在今天的现实情况下使用,其已属于危桥!”律师称。

公路分局:桥塌就是严重超载造成的

今天开庭,怀柔公路分局称,被损毁的大桥不存在质量问题,大桥损毁的原因就是张文军驾驶的车辆严重超载所致,请求驳回上诉。

据了解,塌桥事故发生后,怀柔公路分局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每年都会用公路检测机器检查路面情况,即使是1毫米的裂缝都能被检测到。白河桥是二类桥,说明桥的状态良好,最起码承重结构是没问题的,事故发生前也没有发现白河桥有裂缝。

上诉审理桥梁重估价值减1000余万 公路分局有异议

二中院审理期间,针对双方关于桥梁价值及赔偿数额认定的争议焦点,重新委托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被毁大桥价值为273.8万余元。

针对此鉴定,怀柔公路分局称,鉴定对拆除、清理被压垮大桥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及修路前先行修建一条便道的费用没有体现;也没考虑监理费、设计费、勘察费等,鉴定结论不合理。

市检二分院认为,一审认定的大桥价值不准确,导致量刑失当、民事赔偿有误,建议按二审期间的价格评估报告等依法改判。

“这个价值我们认为较合理。”张文军的律师表示,273.8万元是1983年建该桥时的费用,而一审认定的1500多万元是要在原地建一座新桥的价值,一审认定有误,二中院进行的纠正非常准确。

终审判决认可重估桥梁价值 作出改判

二中院审理认为,张文军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曹某父子作为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白河桥垮塌的原因是车辆荷载严重超重。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所作价格鉴定,所依据重建桥梁的方案与垮塌桥梁的结构不同,不能证明垮塌桥梁的价值;拆除、清理被压垮大桥及修建便道虽实际产生费用,但并非垮塌桥梁本身的价值;对于监理费等费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不涉及此内容,故对怀柔公路分局所提二审所评估价值不合理的意见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在定罪及适用法律上正确,但对被毁桥梁的价值认定有误,故依法予以改判,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张文军的妻子称,虽然判决刑期减了,“但是我们还是不满意,我们没有责任。张文军全部都是听老板曹某的,曹某曾说出问题他担着,但是现在却将我老公关押,所以我们还将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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