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和被告柴某同为某小学学生。某日课间,刘某、柴某到操场单杠区玩耍,因刘某在单杠上翻转不畅,柴某在刘某脚上推了一下,刘某一时手未抓稳从单杠上摔落。后刘某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柴某及该小学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不遵守学校的单杠使用规定擅自来到单杠区域,在无体育老师及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单杠上翻转,其应自行承担40%的过错责任。
关于孙某的责任,法院认为,柴某亦未遵守学校单杠使用规定,其推刘某脚部的行为系钱某摔落的原因力之一,柴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关于学校的责任,法院认为,单杠系教学活动器材,学校按照要求安装单杠、铺设橡塑地板、制定使用规则,事发后及时通知家长并送医,基本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但是学校在课间并未严格执行规定在单杠区巡视,未及时发现学生擅自使用单杠,存在管理瑕疵,学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司法实践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学校承担相应举证及赔偿责任。此外,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的情形,学校在何种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学校的教室、走廊、操场等公共场地,食堂、校舍等生活设施,常见教学用具(如实验仪器或体育器材),安保、消防、应急通道等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损害后果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疏漏,或者教师等人员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等违反纪律要求、职业准则等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发现未成年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如做出自杀举动),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制止或者未及时告知监护人,造成损害后果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中,对于不同年龄段的受教育者,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不尽相同。例如,对高中生和幼儿园学生,幼儿园的教育管理义务显然更为严格,在侵权责任认定的方式上同样也是存有不同。
判断学校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根据个案中被侵权人的行为能力、学校教育管理职责范围、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的不同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律师提醒:
“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莫如树人。”在人才资源成为国民核心竞争力的现代社会,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需要全民的共同努力。愿校园没有意外,愿所有学子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