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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冰砸车,谁之责

发布时间:2024-09-23 来源:admin 197047人阅读

描述:华北地区的冬天不算很冷,但也会流水结冰,如果楼檐因为种种原因结冰不及时处理发生坠落,那潜在的危险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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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地区的冬天不算很冷,但也会流水结冰,如果楼檐因为种种原因结冰不及时处理发生坠落,那潜在的危险是不言而喻,轻则财物损失,重则会对楼下人员造成人身损害,这正是头顶的安全隐患,如果不慎被坠冰锥砸伤,或者造成财产损害,该怎么办?下面我们通过真实案例来说明其中的法律问题。
坠冰砸车,谁之责
案例回顾
2021年1月12日,华北某市一小区11楼住户的顶层阁楼发生漏水,在11楼楼檐处结满冰柱,楼下是小区的停车位。该日中午,阳光充足,天气转暖,冰柱坠落,将楼下停车位业主小汽车多处砸坏。小汽车业主将11楼住户及该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律师分析
上述案件就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后不久,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属于特殊侵权,适用过错推定责任,11楼住户及物业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另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本案系11楼住户未对其阁楼水管管理到位,导致水流溢出至楼檐结冰且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消除危险,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的管理人,对物业的状况有监护管理和及时消除危险的职责,在楼檐结冰后未采取相应措施。因此,11楼住户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法庭审理,最终判决11楼住户及物业公司向小汽车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在我们头顶上的安全问题上,不仅仅存在人为的高空抛物还存在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财产损失,各种案例屡见不鲜。因此,为了保障我们头顶的安全就需要业主和物业共同来努力,业主约束自己不当的行为,对自己的物品进行有效安全的管理,物业公司尽职履行对建筑物等物业的管理职责,及时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共同努力,避免意外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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