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5日,李某在某网站食品经营商户购买“某品牌巧克力”5袋,该商品外包装载明该食品保质期至2020年12月20日。李某收到该食品后发现为过期食品。与该食品经营商户协商无果后,李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食品经营商户退还货款300元并给予赔偿金3000元。
律师分析
网站食品经营商户对自己销售的食品应当保障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食品经营商户销售过期巧克力,系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李某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主张退一赔十。
裁判结果
该案经过法院审理,食品经营商户认为,涉案巧克力是其从厂家进货,自己并不知道已经过期,不是故意销售过期食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为主张其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向法院提交了网购截图、快递单据、购物发票、照片、商品实物,原告证据已经形成锁链,作为消费者其已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这些证据足以证明食品经营者销售过期巧克力的事实。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的规定,食品经营者以自己不知道巧克力是过期食品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食品经营者退还李某货款300元,并支付李某赔偿金3000元。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和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予以保障,发生食品安全纠纷时,我们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工商部门投诉来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