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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被冒用在酒店“开房”400余次,酒店该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1-12-10 来源:admin 1007人阅读

描述:鉴于该案系人格权纠纷,通过调解快速解纷对维护双方声誉都有重要意义,在承办法官王强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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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芳(化名),女,今年27岁,未婚,在某公司从事行政工作。2020年12月的一天,她的手机上突然收到一条短信:“尊敬的张女士,欢迎你入住斯X酒店,您已是本店的VIP客户,可享受……”

明明没有去过该酒店,怎么会收到这样的信息?疑惑的张芳想起自己2014年曾丢失过身份证,现在是补办的新的,很有可能是别人捡到了自己的身份证去酒店住宿登记了。

在朋友的建议下,张芳前往斯X酒店前台进行询问,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系统里竟跳出上百条开房记录。张芳怀疑,是斯X酒店冒用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大量地为他人进行住宿登记。

2021年4月,张芳将斯X酒店起诉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主张斯X酒店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对自己及其家人造成困扰和精神损害,请求判令斯X酒店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承担各类损害赔偿共计5万元。

处理结果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受理张芳的起诉后,应当事人申请开具《律师调查令》,经斯X酒店所在地公安部门协助调查,发现2014年至2019年间以张芳的居民身份证在斯X酒店登记入住记录共计400多条。斯X酒店对调查结果没有异议,但主张张芳自己身份证丢失也有一定的责任。


鉴于该案系人格权纠纷,通过调解快速解纷对维护双方声誉都有重要意义,在承办法官王强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协议:2014年1月至2019年12月间张芳本人没有入住斯X酒店,此间张芳在斯X酒店的入住记录系被他人冒用身份;斯X酒店一次性赔偿张芳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万元。

民法典将人格权相关规定独立成编,充分体现了保护个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重要意义。

酒店作为使用居民身份证进行入住登记的经营者,负有对持居民身份证申请入住登记的人是不是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本人的初步核实义务。每一个民事主体都要切实尊重他人的人格权益,不得冒用他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避免成为民事权益加害人。公民也要务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居民身份证等记载个人信息的物品,谨防丢失,避免冒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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