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某建筑公司经营人,以承揽工程项目为生。甲公司为其合作单位,2020年11月,李某因经营需求,向甲公司借款100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和支付材料款,李某也向甲公司出具了借条,但此后李某未依约还款。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李某的妻子张某作为家庭成员分享了借款及工程项目产生的利益,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李某和张某夫妻共同偿还借款。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金额10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涉案债务并非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应认定为小李的个人债务。法院判决该债务由小李一个人偿还。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第一,李某对外借款均是以个人名义,其配偶张某既未在借款时签字确认,也未在事后追认过欠款;第二,李某所借款项金额巨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第三,李某向外支付工资工资和第三人材料款系个人行为,证据上并不能反映其配偶彭某知情并共同参与。
根据律师的司法经验,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若债务人的配偶同意承担该债务,如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则体现了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合意,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第二种情况,在夫妻一方不知情或者不追认的情况下,如债务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其认定主要看债务金额是否和家庭日常消费及经济状况相匹配,举债目的是否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第三种情况,类型三,一方不知情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应当认定超出家事代理的范围,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债务人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在实践中也是难点,如果疑问建议各位当事人委托律师处理。